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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2-07-06 15:10:20 浏览次数:

今天普罗米修小编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些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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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高刑期相差较大,故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两罪进行区分有重要意义。两罪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一、两罪对行为人“明知”的要求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只需认识到所帮助掩饰、隐瞒的财物可能是赃物即可。

 

二、两罪对行为人介入上游犯罪的时间要求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在他人实施上游犯罪过程中介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是在他人的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介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系上游犯罪的辅助手段,本质上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在立法上的正犯化,设立该罪主要是为了打击日益增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犯罪,(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才增设了该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犯罪既遂之后才可能产生所得和收益。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这在实际案件中如何体现呢?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如果受骗人的财产是先转到电信诈骗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中,再转到张三卡中,那么前面诈骗罪已经既遂了,张三所转移的,就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这时张三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能性就大,而如果受骗人的资金是直接转到张三卡中,张三收到款后,诈骗犯罪才算既遂,换句话说,张三是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便已经加入,此时便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两罪犯罪的行为侧重点不同

两罪的犯罪行为的侧重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典型行为是提供银行账户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自己仅收取佣金,不参与资金的收支和转移,侧重于帮助上游犯罪活动收取资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侧重于通过多次转移,掩饰资金的来源,典型行为是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此外,两罪也有交叉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既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来自被害人的钱款的行为,又同时向外转移该钱款,那就同时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因为两罪的外在表现形式较为相似,但是刑期差距较大。故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对两罪进行准确区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