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林某向深圳市某公司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林某收到深圳市某公司30万元,该笔借款按日利率2.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2月6日。
2014年12月31日林某返还利息三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深圳市某公司多次催告无效,林某仍未偿还。于2017年3月27日双方达成借款延期的约定,但延长期限并未作具体约定,深圳市某公司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效,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7年12月份,深圳市某公司作为原告委托我所纪金彪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随即开展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起草诉状提交法院立案,于2018年二月份开庭,经过庭审现场双方激烈的辩护,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我所纪金彪律师为企业成功追回欠款和利息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以下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