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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买卖纠纷米某挽回损失10万元

为房屋买卖纠纷米某挽回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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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仇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米某及郭某,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米某跟郭某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资料后,委托了普罗米修(东莞)律师所的黄军明律师、粟京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019年12月30日,原告仇某通过第三人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购买被告米某的房屋,并于当日与郭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为4835000元,定金为人民币38万元,签约当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剩余定金人民币28万元于签署合同后4日内支付。

  2020年1月1日,郭某告知第三人经纪公司房屋不再进行出售,2020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米某、郭某发送《剩余定金及尾款不再继续支付告知函》告知被告米某、郭某,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不再支付剩余定金。而后又向两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解除通知函》等解除合同。同时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黄律师、粟律师在仔细审查资料后,向法院提交了我方辩点。两位律师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生效,首先原告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已明确知悉该房产的产权人是米某,且被告郭某没有米某的授权。从大方向上确定了整体诉讼方案后,两位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无权代理,驳回了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用1020元,由原告仇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