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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189万?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22-06-30 16:45:56 浏览次数:

今天普罗米修小编给大家分享个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例。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通常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约定,旨在因劳动者竞业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损失时的填补。那么,当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认定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二审综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的主观过错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改判劳动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50%,即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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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医疗公司是业内知名医疗公司,陈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0年。2014年1月,甲医疗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6月19日,陈先生向甲医疗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辞职后,陈先生于6月底入职了乙医疗公司。同年11月,陈先生又入职至另一业内知名的丙医疗公司工作。甲医疗公司得知此事,认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万余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89万余元等。

 

而后裁决结果是: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甲医疗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7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甲医疗公司在诉讼中坚持要求陈先生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89万余元等。
陈先生则称自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医疗公司、乙医疗公司与丙医疗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高度重合,确认三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判决陈先生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89万余元。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并不相同,且我在三家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也不相同,故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法院认定我违反了,则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应予调整。最终,二审判决陈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改判酌减违约金为约定金额的50%,即9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