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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被暴力伤害能工伤赔偿吗(2)

发布日期:2022-06-15 17:58: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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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三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意外暴力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三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工作地点是在医院,而张三被暴力伤害的时间是在上午约7时45分,被暴力伤害的地点是在医院的门口,从构成工伤的形式要件来看,如何正确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性”暴力伤害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张三受到暴力伤害袭击时虽然未在上班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但距离规定的上班时间只差约15分钟,距离工作场所也只有一步之遥,不能等同于距离上班时间还很长与距离上班地点路程还很远的情况。从行政诉讼举证暴力伤害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张三的上班时间与上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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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张大明当天是沿着自己住处到公司的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去的,他去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情况,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张三是去干别的的事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张三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的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张大明为暴力伤害造成的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未能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将张三受到暴力伤害的意外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常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但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过度的解读,超出了应有的权限,应予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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